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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专票后发生销售退回,该如何开具红字专票? 海口税务 今天


访问人数:560  新闻作者:  新闻来源:  发布时间:2020-8-24 10:45:41
 
问:我公司是海南省一家小型制造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月25日向一家一般纳税人公司开具了一张征收率为3%的专用发票,且购买方已用于申报抵扣,3月3日发生了销售退回,应该如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答:你公司2月25日开具专用发票后,在3月3日发生了销货退回,由于跨月已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如果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可以按以下步骤按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 (1)购买方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同时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2)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开票软件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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