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公司代理注册|海口工商代办|海南公司注册|海南工商代理|海口财务代理
网站首页 公司简介 服务项目 工商代理 年检代理 代理记账 新闻动态 留言咨询 招聘信息 资料下载 联系我们
 
     
 
 
 
联系人:陈经理
手机:13876175586
电话:0898-68639589
传真:0898-68639589
地址:海口市秀英大道18-11号
网站:www.hkzunchen.com
 
 
工商代理 [3]
年检代理 [4]
代理记账 [5]
变更代理 [2]
税务代理 [1]
代办社保 [1]
一般纳税人认证 [1]
所得税汇算清缴 [0]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问题答疑


访问人数:682  新闻作者:  新闻来源:  发布时间:2012-5-20 12:34:01
 

      第一部分 汇算清缴的基本知识

  1、什么是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答: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2009] 79号)

  2、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包括哪些?

  答: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包括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无论居民企业还是非居民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

  (1)实行核定定额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2)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3)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一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就结清税款的非居民企业;

  (4)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的非居民企业;

  (5)其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参加当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非居民企业。

  3、汇算清缴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1)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纳税人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3)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4)纳税人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的,以及未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的,税务机关将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罚。

  (5)对于汇算清缴期后税务机关查补税款,应由税务机关追缴,按规定征收滞纳金,属于偷税的要对其处以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答: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1)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2)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生产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3)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

  5、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应报送哪些资料?

  答:应报送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

  (2)财务报表;

  (3)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4)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收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5)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6)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8)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资料或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6、总分机构如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按照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

  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

  7、怎样引导纳税人进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系统?

  答:为了积极落实新时期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要求,提升所得税管理信息化水平,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开始,我省地税系统在全省范围内安装运行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系统”。它是信息技术在税收征管中的具体体现,具有强大的报表自动生成功能数据审核功能。四年来,申报系统的成功运行,大大方便了纳税人,受到了纳税人的一致好评,为完成企业所得税的年度申报及预缴申报做好了良好的技术铺垫,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据:系统升级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为了搞好2011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申报和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的预缴申报工作,请您对原申报系统的企业端进行升级至V6.1版。

  请您进入外网www.fd126.com(陕西大山软件飞碟科技有限公司客服平台—秦税服务)界面,在右边的“最新公告”栏,下载《企税申报系统V6.1升级说明》及《企税申报系统V6.1操作手册》,及时对系统进行升级,并按《操作手册》的指引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

  请您在今年5月31日以前将通过该申报系统(企业端)导出的财务报表(纸质)、《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申报表》(1张主表12附表,纸质)及电子数据报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系统的运行过程:

  企业端安装→申报数据录入→税务端(及统计分析系统)安装→接收纳税人申报信息→导出申报信息并导入总局涉税通汇算清缴系统→税源汇总(分析)上报。

  8、企业所得税减免的程序性规定是什么?

  答: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充分发挥减免税政策调控经济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减免税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地税发[2010]64号)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陕地税公告2010第12号),对企业所得税减免规定了更为详细的程序性规定,主要内容有:

  (1)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等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到期。

  (2)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方式分为报批类和备案类两种。到目前为止,报批类减免税仅限于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等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除此之外,均属于备案类减免。备案类减免是指纳税人就企业所得税减免事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减免,经税务机关进行书面符合性审查后,就相关资料登记备案,即可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的减免税项目,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备案两种。

  (3)事先备案是指由纳税人在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备案,并按具体规定附送相关资料,经税务机关进行书面符合性审查后,在7日内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在随后办理预缴或汇算清缴申报时自行计算减免。

  (4)事后备案是指由纳税人在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后,可在预缴时先自行计算减免,年度终了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规定的具体资料,税务机关进行书面符合性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完成备案。

  (5)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免税,并报原审批的税务机关备案。

  (6)符合税法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有权优先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并实行备案类管理,不同时选择适用西部大开发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9、新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新”在何处?

  答: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重新制定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1第25号公告),新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及相关政策同时废止。新《管理办法》与原《管理办法》进行比较,就其主要变化内容如下。

  ⑴资产损失扣除范围适当扩大

  新《管理办法》规定,企业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国税发[2009]88号文件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与原规定相比,资产损失中的应收及预付款增加了各类垫款和企业之间往来款项及无形资产,且企业尚未实际处置转让的资产发生的实质性损害,也可以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例如企业的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损失,就可以按规定申报扣除。

  ⑵资产损失应在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⑶审批扣除取消改为申报扣除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原企业自行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改为清单申报,原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的改为专项申报扣除,不再审批扣除,并取消年度终了45天之内报批的期限规定。

  ⑷明确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申报地点

  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1.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2.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3.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⑸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不变

  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等。办法对内外部证据予以了列举,与原规定基本相同。

  ⑹逾期3年以上应收款项损失可申报扣除

  新《管理办法》规定,企业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企业逾期1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与原规定相比,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即可。

  ⑺非货币资产损失强调资产的计税基础

  与原规定相比,新规定强调了资产损失认定价值概念的准确性,要求按照各项资产的计税基础而不是按企业会计账面价值确认。同时,新《管理办法》从实际出发规定,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失踪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如果上述事项超过3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应出具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等的证明以及不能清算的原因说明。

  ⑻没有涉及的资产损失事项也可以扣除

  新《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本办法没有涉及的资产损失事项,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根据新《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省地方税务局印发了《关于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陕地税公告2011年第2号),要求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纳税人在年度申报时,附报《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表》和《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税务机关要及时填报《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汇总表》和《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评估情况统计表》,做好资产损失申报扣除的评估管理工作。

 
 



海南省工商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税务网 国家税务总局网 中国财务总监网 海口注册公司
海南注册公司 海南工商代理 海口工商注册
版权所有2011 ©  海口遵臣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经理 手机:13876175586 电话:0898-68639589 传真:0898-68639589
地址:海口市秀英大道18-11号 网站:www.hkzunchen.com 技术支持:海南慧创网络